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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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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责

(一)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采购活动进监督管理,并制定我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2.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进行公告,对政府采购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报

3.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人以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备案登记,督促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

4.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中收到的投诉进行处理,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

1.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要对照《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赣市财购字〔2022〕24号)文件所列采购人责任清单,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严格并行”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划分、加强归口管理、科学设置岗位、完善决策机制和有效防范风险等方面,结合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对标对表,查摆修订采购人现有的内控制度。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细化完善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时间要求和运行监督措施等,真正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各级采购人要将本单位修订完善后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2.合理确认采购项目需求。采购人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及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采智慧监管平台等审查对比项目当前市场价格定位、网上价格、历史成交价格同类采购事项成交价格等,科学进行价格测算,合理设置最高限价,坚决遏制“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次价高”的情况发生,提高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3.规范采购计划备案。采购人在进行采购计划项目备案时,要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依法准确选择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完整准确上传采购需求和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询价报告、采购人信用承诺书等备案文件资料。同时,采购人要贯彻落实好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提交的说明函要详细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加盖公章确认

4.及时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周期和履约特点制定合适的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同时,采购人在验收时应当成立符合采购人内控制度、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履约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人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验收过程中发现合同变更情况的,需确认合同变更是否有效。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意见应明确是否有整改事项,有整改事项的必须待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审核并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材料妥善保存至少15年。

5.持续落实好营商环境指标。采购人应认真按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对照财政部门下发的营商环境指标落实情况通报以及政采智慧监管平台预警信息,重点强化采购意向公开、合同在线签订及公告、资金及时支付率等关键指标,严格落实在2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等相关指标的执行时限,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6.遵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一是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等相关政策,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各级主管预算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二是积极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各预算单位要树立绿色环保理念,着力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功能,认真落实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逐步提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绿色产品比重。三是支持乡村振兴。鼓励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优先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 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不断加大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力度,持续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三)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义务

  依据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义务

接受采购人委托,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框架内,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服务等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采购相关信息、组织采购活动、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协助采购人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进行验收, 妥善保管采购相关资料。

二、全面推进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入场交易

  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进入全省统一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缴入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虚拟账号管理。通过落实非招标项目线上交易,稳步推进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不断地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每年第一季度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在全区开展上年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对其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政府采购结果的需求相关性、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政府采购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等。采购单位、招标代理等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绩效评价结果将依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预算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合理收取保证金。一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严禁收取质保金。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三是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且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于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推荐供应商使用保函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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