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胡天松委员提出的第301号《关于提前使用车辆报废指标扶持赣州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建议》收悉,现将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发〔2020〕5号)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公务用车编制数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核定保留车辆数,以及因机关设置、人员增加按程序审批定编数,各级公务用车使用总量不得突破核定编制数量,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超计划配备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年度购置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更新购置须在核定保留编制内'减一补一’,由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超过8年或行驶公里数达到30万公里以上,或因故经检测达到报废标准的方可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目前,我区已按照核定保留编制内“减一补一”的要求进行年度车辆购置计划,2020年-2022年更新车辆100%选择使用新能源汽车。提案中提出“在申报现有燃油汽车今后5年报废计划数量的基础上,在车辆编制之外自筹资金购买国机智骏电动汽车,待旧有燃油汽车实际报废后,将所购买的国机智骏电动汽车计入车辆编制内”的建议,目前暂不符合赣市发〔2020〕5号文件规定。下一步,我区将根据市级最新采纳情况,积极配合落实。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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