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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提供 “信号源” 构成犯罪终获刑

文章来源: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务公开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0:00     访问量: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提供移动“信号源”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可以搭设GOIP语音网关设备帮助境外电信诈骗非法获利,便在自己家中搭设两台GOIP设备,并从网上寻找上家、网购电话卡。7月,叶某邀请被告人陈某一起将GOIP设备架设在陈某的汽车内,由陈某开车,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提供移动“信号源”,以躲避公安机关打击。经鉴定,截至7月20日,二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叶某、陈某积极退赃,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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