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容缺审批+承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容缺审批+承诺制”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决定推行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模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审批+承诺制”是指项目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或瑕疵的情况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材料,各审批职能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第二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除即办件外,所有承诺件事项均可实行“容缺审批”。
第四条 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对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可有可无的申报材料一律进行精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按主件、副件进行分类。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梳理后的《赣州经开区“容缺审批+承诺制”事项办理指南》进行汇总,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申请人监督。
第六条 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窗口先予受理,并出具《“容缺审批+承诺制”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第七条 申请人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申请人的承诺时限。
第八条 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及增加其他申报材料。
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
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或者部门“容缺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营业。
第十条 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或营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审批部门给予办结发证;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先行催办一次。申请人再次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容缺材料的,审批部门按程序撤销已发证件,并将申请人按程序列入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承诺书
2.赣州经开区“容缺审批+承诺制”事项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