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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企业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招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2 16:58:52     访问量:

赣州经开区企业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为稳定外贸企业出口,根据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修订本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赣州经开区企业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下称区领导小组),区开放型经济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税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企工局、 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工发集团为成员单位。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 出口退税周转金具体运作由区工发集团负责。

区领导小组负责周转金运行的推动协调等工作。主要包括:申请对象资格审定、周转金额度审定、周转金管理、监督和偿还等全面协调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业第三方公司对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涉案涉诉、信用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作为审定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资格和确定周转金额度的主要依据。

二、 “出口退税周转金”申报条件

1. 企业注册、税收关系及外贸出口数据在赣州经开区的优质出口型企业;

2. 企业在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外汇管理、海关、信用中国等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严重不良记录;

3. 企业法人、股东无严重征信不良记录;

4. 企业在工业园区内,已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且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5. 企业在首次出口退税未完成周期内或因非企业自身因素, 无法实现正常退税;

6. 企业财务结构清晰,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含);

7. 企业在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期限内,能及时归还, 且年度出口总量超过上一年度出口总量,可优先安排。

三、办理流程

(一)准入阶段

1. 企业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1 );

2. 专业第三方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财务、资产负债率审计;

3. 区领导小组根据专业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核实报告及企业申请资料对其进行资格评定,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可申请周转金总额度;完成以上3步审核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与赣州经开区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工发集团”) 或由区工发集团聘请的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出口退税周转金合作协议,专门负责出口退税周转金拨付和后续管理事宜。企业列入“赣州经开区退税周转企业目录”。目录内企业按以下第4—7步规定程序,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

(二) 申请阶段

4. 企业在税务部门完成出口退税申报手续后,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出口退税周转金拨付申请表》;

5. 区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是否通过企业提交的该批次出口退税周转金拨付申请;

6. 企业拨付申请通过审定后,与出口退税周转金合作协议约定的管理方签订出口退税周转金借用合同,并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该笔出口退税周转金,并将出口退税周转金拨付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抄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 还款阶段

7. 企业在出口退税款到账后及时还清出口退税周转金专户垫付的出口退税周转金。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

1. 设立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出口退税周转金,其中从区工发集团现有过桥资金筹集3000万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逐步补充;

2. 设立出口退税周转金专户,由区工发集团或与其委托的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3. 每笔周转金在国家退税到账后由企业按垫付出口退税周转金额归还至出口退税周转金专户;

4. 每笔出口退税周转金垫付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企业未能在六个月内退税到账,则由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将该笔出口退税周转金归还至出口退税周转金专户。

五、风险管控

1.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列入退税周转企业目录的企业信用情况出现变化的,应及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取消企业周转金使用资格。企业被取消资格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已使用的周转金。

2. 企业退税专户未经区领导小组批准的不得变更。

3. 出口退税周转金合作协议约定的管理方对企业退税专户进行监管。

4. 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股东必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企业必须提供股权质押、设备抵押等。

5. 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的企业,如发生不能退税情况的,自收到不予退税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口退税周转金合作协议约定的管理方全额归还周转金。

6. 如企业超过六个月未归还周转金或发生不能退税未及时归还周转金的,由出口退税周转金合作协议约定的管理方依法启动相关追索程序,超出时间按年化10%收取违约金。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该企业申请财 政补贴、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已申请的,应书面通知财政局中止核拨。企业有违约行为的,将取消其二年内享受出口退税周转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六、其他

1. 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的企业必须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和出口流通环节,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2. 区领导小组对出口企业所借退税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周转金使用效益。

3. 涉及第三方尽职调查和对企业退税专户的监管等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拨付。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5. 本《办法》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8376657

附件:

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退税周转金”企业申报资料清单

2. 出口退税周转金资格审定表

3. 出口退税周转金拨付申请表

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退税周转金”企业申报资料清单

2. 出口退税周转金资格审定表

3. 出口退税周转金拨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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