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第193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6日
赣州经开区重大项目产业基金合作机构
遴选指南(试行)
赣州经开区重大项目产业基金采用“1+N”模式,1即引导母基金,N即引导母基金下设若干子基金。为规范子基金合作机构的选择,制定本遴选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合作机构的申报条件
1.合作机构应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原则上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合作机构应具有:
(1)良好的资金募集能力;
(2)合法合规的资金募集渠道和方式;
(3)合作机构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已管理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
(5)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6)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合作机构至少有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3名,合作机构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不少于2个私募股权项目投资并成功退出已实现收益的案例。
4.合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6.有全国知名机构或国家级基金参与;具有可落地(投资)赣州经开区的项目储备,且符合赣州经开区双首位产业方向;项目储备对区重点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和引领作用,具有育龙头、补链条、建平台、保要素、强集群效能。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并即报即审。
(二)设立子基金的申报条件
1.子基金优先在赣州经开区注册。
2.对引导母基金所设子基金,原则上引导母基金出资不超过25%。
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100%。子基金投资本地企业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核算返投资金;在基金期限内“投外引内”的,可按新设企业实缴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方式核算返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子基金直接投资于赣州经开区当地的企业;
(2)子基金投资于外地的企业后,该企业迁址赣州经开区或在赣州经开区新设立子公司;
(3)子基金管理团队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赣州经开区当地的企业或项目,或投资于外地的企业后,该企业迁址赣州经开区或在赣州经开区新设立子公司;
(4)子基金未投资的企业,但通过子基金管理人的沟通引导,也能够迁址赣州经开区或在赣州经开区新设立子公司。
3.子基金应有意向明确的投资人,各出资人的资金原则上应该同步到位。
4.子基金应在赣州经开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储备,或拟投项目可迁至赣州经开区,项目属于赣州经开区双首位产业领域为佳。
5.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可以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基金在《合伙协议》签署后的12个月内应开展投资业务。
6.子基金存续期内应向引导母基金充分披露储备项目及已投资项目信息,对于引导母基金愿意进一步支持的项目,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促成合作。双方共同促进项目发展及与赣州经开区当地产业互动。
7.子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在投决会中设置“金股”(以否决权的形式把控投资方向),“金股”权限由引导母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用于把控投资方向。
二、遴选程序
合作机构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机构征集。面向社会征集合作机构,可由区工发集团下属赣州赣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赣晟投资”)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发送邀请,或由机构主动报名。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三)立项。对拟合作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材料进行审议,并作出立项决策。
(四)尽职调查。对拟合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五)投资决策。按投决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程序进行决策,确定合作方案。
(六)社会公示。经审议通过的合作基金管理机构结果在赣州经开区政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七)实施方案。
三、中止申报或合作资格
若在合作机构遴选或子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事项,引导母基金有权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合作资格:
(一)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二)合作机构违反与引导母基金签署的合作协议;
(三)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伙协议超过12个月,合作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四)子基金出现资金募集不足或非法募集,与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严重相悖的情况;
(五)子基金设立满12个月,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的;
(六)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投资领域不符合
规定的;
(七)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未按规定主动上报;
(八)合作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九)其他约定的事项。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提交《产业基金合作管理机构申请书》,如由赣晟投资发送邀请的合作机构,可免于提交;
2.提交《子基金合作方案》;
3.子基金管理人基础材料、团队介绍、历史业绩情况介绍等相关材料。
4.引导母基金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