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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党政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8 17:15:49     访问量: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第179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1013日 

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产业聚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助力赣州经开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追赶超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注册登记地、经营所在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及银行基本户在赣州经开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对赣州经开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金融类金融企业。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针对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机构的机构,主要包括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理财子公司、数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设立的市级及以上分公司<分行>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二)类金融企业

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或核准牌照的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金融交易场所、供应链金融等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四)金融科技企业

A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至少持有一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规定,并取得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证书的金融科技产品;②企业名称中带有“金融科技”字样的企业。

B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认定;②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的服务或企业经营范围涵盖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制造③企业产生符合第②款条件的营业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且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及以上。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对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我区,其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赣州经开区,且实缴资本现金出资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落户我区,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出资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二级分支机构落户我区,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类金融企业

1.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出资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

2.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出资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3.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出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落户奖分阶段给予:达到相应落户奖励标准的,一次性兑现落户奖励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按照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管理资金)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落户奖励总额的20%20%20%30%

2.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且投资我区企业或项目(含“投外引内”)比例不低于实际管理资金规模30%的,按其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6%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招商信息奖

对向赣州经开区介绍项目投资信息,提供项目投资基本情况,并直接介绍相关项目投资方与赣州经开区正式洽谈,且项目成功落户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奖励办法》(赣经开办字〔2017128号)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相关部门负责落户奖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落实工作。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前3按当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下同)100%给予企业奖励;第45年根据企业当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1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2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70%给予奖励。

2.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二级分支机构,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3年按企业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的95%给予企业奖励;45年根据企业当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1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2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70%给予奖励。

3.鼓励银行机构各分支机构支持赣州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每年根据各银行机构对我区支持力度给予表彰和国机智骏新能源汽车奖励,同时在资金存款上给予倾斜支持。

(二)类金融企业

1.对类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3年,按企业当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的95%给予企业奖励;45年根据企业当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1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2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70%给予奖励。

2.对设立在区内的融资担保公司,自企业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每年按其为区内民营企业提供担保(综合费率低于1%)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单个金融、类金融机构(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设立在区外的融资担保公司,每年分别按其为区内民营企业提供担保(综合费率低于1%)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单个金融、类金融机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设立在区内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每年按其为区内民营企业带来支持(综合费率低于10%)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给予奖励。每年单个金融、类金融机构(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设立在区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企业,每年按其为区内民营企业带来支持(综合费率低于10%)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年单个金融、类金融机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于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2.对于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其获利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

3.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股权持有者或份额持有者在减持或转让股权或份额时产生的税收,以及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获取的股息分红和投资收益产生的税收,按区财政实得100%给予奖励。

(四)金融科技企业

对于金融科技企业自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连续5年给予企业当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的95%的奖励。

区金融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经营贡献奖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落实工作。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

对区内的金融企业,在赣州经开区内经营期间,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分别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

1.世界500强是指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以及《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

2.中国企业500强是指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

区企工局、区金融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升能级奖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条 金融人才奖

1.对符合要求的金融、类金融及金融科技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对其实际在我区工作的高管(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年薪50万元以上的核心员工所纳个人所得税的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对符合要求的金融、类金融及金融科技企业,其高管及核心员工(认定标准参照“第五条第1款”)子女,在符合省、市招生政策的前提下,在学前教育至高中教育阶段,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在赣州经开区内任意选择幼儿园、学校(含私立学校)就读。

3.对符合要求的金融人才优先供应人才住房,申请购买赣州经开区自建人才住房享受以下政策:

1)对在我区实际工作并纳税的D类及以上金融人才(人才类别参照(赣市才发〔20202)文件标准执行),按申请购买时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的60%购买赣州经开区自建人才住房,购买后(从购房款付讫之日起计算)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对在我区实际工作并纳税的D类以下金融人才,可按申请购买时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的70%购买赣州经开区自建人才住房,购买后(从购房款付讫之日起计算)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4.其他人才优惠政策参照省、市、区相关政策执行。同一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区党群部、区企工局、区社管局、区房管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金融人才奖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落实工作。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

1.优先安排新引进或设立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入驻数字金融产业园。

2.对新引进或设立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在赣州经开区租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租金补贴:在数字金融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给予全额租金补贴,补贴为先缴后补形式,补贴期限为5年;在区属标准厂房、办公用房(数字金融产业园除外)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每年按租金(不含水电、物业管理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方式为先缴后补,一年一补

3.对新引进或设立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在赣州经开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置补贴和租用补贴不重复享受。

区财政局、区金融局、赣州建控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落实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奖励

对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在赣州经开区购地建设总部大楼,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在赣州经开区通过公开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商服用地,可在取得土地后5年内通过区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给予项目建设奖励,奖励总金额根据项目总建筑面积按照700-3400/平方米计算:企业在5年内年度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当年按照奖励总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类金融企业在赣州经开区通过公开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商服用地,可在取得土地后5年内通过区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给予项目建设奖励,奖励总金额根据项目总建筑面积按照500-3000/平方米计算:企业在5年内年度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当年按照奖励总金额的20%给予奖励。

3.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自持物业部分应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50%以上,且自持时间十年以上。土地出让具体事项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所有扶持对象赣州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2.享受扶持奖励的本办法所有扶持对象应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合伙制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不受10年限制,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在我区持续经营。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减少注册资本、缩小经营规模的应退回已享受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赣经开办字〔201836)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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