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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岗镇圩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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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机关各部门(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凤岗镇圩镇管理办法(修订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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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圩镇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圩镇管理,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凤岗镇圩镇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魅力圩镇,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岗圩镇环境卫生管理。圩镇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维护圩镇的美观和环境的整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管理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三条圩镇管理由城管队具体组织实施,凤岗社区、派出所、市监所、物业所、防保站、环卫所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共同管理好圩镇事务。

第四条逢圩日各摊位要按要求定区域摆设

第五条摩托车和汽车要摆放在划定的停车线内,不得在主要街道及路口滞留。

第六条逢圩日早上7时至下午3时,任何车辆不得在主要街道(北街、南街、朝阳路、农贸市场、凤岗新村、金凤街)进行装卸货等作业。

第七条在圩镇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等设施,须经镇城管队审批,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指定的地点设置,不得随意设置落地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等。

第八条在圩镇范围内改建或装修房屋时,建筑材料不准乱堆乱放、占用道路堆放,材料堆放控制在水泥道路边线外,不准堵塞交通并且必须及时清除建筑垃圾。

第九条城管队负责对圩镇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圩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扫由环卫所负责。

第十条圩镇主要街道、道路、公共垃圾池,由环卫所聘用工作人员负责清扫保洁,小街小巷门口卫生由各门店负责清扫。

第十一条沿街门店单位和住户,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美化、绿化、净化的要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圩镇内的单位、住户的生活垃圾,应按指定的地点放置,严禁乱倒、乱堆、乱放。禁止任何摊位和门店乱倒乱扔垃圾。

第十三条圩镇内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社会道德;集贸市场管理应当合法、公正、规范。

第十四条公安、市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分行划市的规定遵守线内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占线经营和在场外交易;

2)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

3)自备垃圾容器,保持摊位清洁;

4)进入集贸市场的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禁止在集贸市场经营下列物品:

1)受国家明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物品;

2)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和未经检疫、检查的畜、禽及其制品;

3)假冒伪劣商品;

4)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5)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擅自占用集贸市场道路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会同城管队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凤岗圩镇路灯由政府统一规划负责安装。居民自觉履行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如有人为破损,按市场价赔偿。

十九本办法由凤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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