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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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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持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赠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原件;

2.因特殊原因无法电子授权的,应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3.因病、因残导致家庭困难的,需提供相关的疾病证明和残疾证明;

4.其他因突发灾难导致生活困难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可选择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注册登入支付宝“赣服通”小程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窗口申请的对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网络自助申请的对象,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采取实地调查和线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于受理当天向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申请线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街道、管理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实地调查。

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在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公示栏或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资金发放。 审核确认通过的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条件

持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残疾等级为智力精神一、二、三级,肢体一、二级,视力一级),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申请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因特殊原因无法电子授权的,应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3.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4.书面申请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选择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

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注册登入支付宝“赣服通”小程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导致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对申请入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面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采取实地调查和线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民政部门申请线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镇、街道、管理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接受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开展实地调查核实。

3.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在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公示栏或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在审核确认供养资格时,应同步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4.资金发放。审核确认符合的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按月足额发放特困供养和照料护理补贴资金。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因特殊原因无法电子授权的,应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3.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收费票据等材料;

4.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提供子女学籍,学费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5.书面申请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管理处)提出申请,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乡(镇、街道、管理处)和村(居)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在受理阶段可不予公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调查评估。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管理处)自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素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

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采取实地调查和信息核对相结合的方式。乡(镇、街道、管理处)在受理当日向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区级民政部门收到信息核对起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管理处)反馈核对结果。乡(镇、街道、管理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

3.审核确认。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组织民主评议。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内容组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管理处)根据实地调查、信息核对及公示情况审核确认。

急难型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管理处)于调查核实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由乡(镇、街道、管理处)于调查核实、公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程序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4.资金发放。审核确认后由乡(镇、街道、管理处)直接发放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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