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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部门解读】《赣州经开区境外合格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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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2年1月29日实施《赣州经开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赣经开办字〔2021〕261号)以来,我区成功落地中部六省首单QFLP业务,成功打通外汇进资渠道。因原试点管理办法2年有效期已满,为持续吸引外资并优化投资环境,我中心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等文件,修订印发《赣州经开区境外合格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关于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金字〔2022〕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等文件。

三、征求意见情况

我中心于1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集到相关意见;于2月1日、3月1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于3月5日征求全体区领导意见,共收集意见1条,已采纳。

四、主要内容

正文共有五章。分别为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试点办法的背景、依据和试点企业的界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此次修订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调整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

第二章试点条件规定了试点企业的注册地和出资方式等条件。新增规定“试点基金募集境内资金应符合中国证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要求。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章试点运作说明了申请试点企业的审批流程、投资领域和退出机制。新增第九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我区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试点基金,对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

第四章试点管理提出了对试点企业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要求。新增第十五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托管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需向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港澳台投资者的适用规定和办法的有效期。

五、政策适用范围

1.政策适用对象: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

2.政策适用时间: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

 读 人:李璐

联系电话:0797-837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