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开放水平,促进外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赣州经开区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区招商局对到期政策《赣州经开区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赣经开政字〔2020〕152号)进行补充完善,起草了《赣州经开区稳外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起草过程中,区招商局向社会公众和各地各单位征求了意见,收到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反馈意见12条,采纳11条。
三、主要内容
该文件包括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要求、申报材料、附则。
1.支持范围。
(1)当年新注册外资企业(含并购设立)合同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12个月内实现20%以上进资的,
(2)对已完成合同外资额实缴的存量外资企业,当年合同外资额增资超过500万美元且实现20%以上进资的,给予奖励。
(3)对当年上榜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在赣州经开区投资的项目,年超过1000万美元现汇进资的,给予奖励。
(4)对当年实现3000万美元(含)以上进资的,给予奖励。
(5)对当年实现现汇1000万美元(含)以下进资的企业,按照超额累进方式对其进行奖励。
2.支持对象和要求
(1)《实施意见》支持对象为在我区注册设立、依法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不含房地产项目(企业)〕。
(2)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准的QFLP企业,奖励对象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3)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列入国家、省、市、区等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治失信名单。
3.申报资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企业出资证明书、银行进账单、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加盖公章);
(3)“信用中国”官网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信用报告(加盖公章);
(4)其他必要的佐证性材料。
4.附则
四、政策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2022年7月8日起施行,适用于外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展的项目。
解读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解 读 人:韩系海
联系电话:0797-8376657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稳外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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