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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部门解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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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降低市场主体创新成本,我区于2019年11月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赣经开办字〔2019〕1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2年,截至2021年11月已到期。《试行办法》出台以来,我区于2019年12月、2020年12月、2021年12月共兑现三次次创新券补助资金,共兑现补助金额863万元,覆盖企业222家(次)。通过设立创新券,有效激发园区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创客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增添源动力。

二、出台目的

根据《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为加快创新型经开区建设,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降低市场主体创新成本,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规范科技创新券的组织实施、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2019年-2021年科技创新券运行情况,特制定出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三、征求意见情况

该政策制定中,已征求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研判并进行了吸纳,已征求区司法分局和法律顾问意见。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阐述设立创新券、出台“暂行办法”的缘由。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对创新、科技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名词解释,明确创新券申领范围等要求。第六条,明确创新券经费来源。创新券经费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财政支出中列支,规模控制在每年300万元,可滚动使用,后续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增加。

第二章,创新券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明确区经发局为创新券业务主管和运营部门;可安排运营工作经费,控制在年度创新券总额的6%以内,费用从创新券总额中支出。

第三章,创新券支持对象及额度。第八条,明确创新券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支持对象必须为在我区工商、税务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且上年度已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第九条,明确了不属于使用范围的情况。第十条,明确单个企业(单位)或创新团队、创客使用创新券具体额度标准。第十一条,明确创新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四章,创新券的发放、评审、兑现流程。第十二条,明确创新券发放流程,具体为:区经发局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企业申请、区经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评审结果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区经发局下达创新券资助名单及额度。第十三条,明确创新券兑现程序,具体为:区经发局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企业申请、区经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将公示结果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创新券资助名单及额度。第十四条,资金兑现,由区财政局按程序直接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创新券接受监督、评估检查、责任追究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明确本办法暂行3年。

五、政策适用范围

(一)支持对象

创新券申领对象必须为在我区工商、税务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且上年度已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以及创新团队、创客(入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新团队,且该团队依托的企业(单位)上年度已在我区缴纳税收总额超2万元<含>以上)和我区重点引进的科技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及科研院所,且与提供科技服务企业(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

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含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并实施转化,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科技金融(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和载体培育、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等科技咨询服务。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使用范围

1.法定认定、法定检测、强制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2.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

3.同一服务内容或项目已取得其它同类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

4.创新券申领对象与服务提供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解读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人:汪志华     

联系电话:0797-8108980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