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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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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推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壮大,吸引更多域外挂牌上市企业迁址我区,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本政策措施

二、起草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发[2018]39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89号)精神,学习借鉴南昌经开区等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实施方案》(赣经开办字〔2018〕490号)和《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赣经开办字〔201978号)基础上对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标准进行优化完善,形成此文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

4月25日向区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区领导于4月30日专题调度后,于5月3日再次向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经法律顾问及区司法分局法审通过后,最终形成此讨论稿,共收集意见8条,已采纳5条,未采纳3条

四、主要内容

文稿主要内容共有3条。

第一条为任务目标。

提出通过实施本政策措施,到2023年末,力争全区新增上市企业达6家以上,积极稳步推进新三板挂牌企业入选精选层工作。

第二条为激励措施。

借鉴南昌经开区等地先进做法,主要对企业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域外挂牌上市企业迁址等方面奖励标准进行明确:

(一)企业境内上市方面。区级奖励标准由原先1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在完成股改、辅导验收、过会获批、正式上市等环节设定奖励标准分步实施。其中,完成股改环节150万元奖励系按照《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赣经开办字〔2020〕121号)相关标准设定;企业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在赣州经开区有募投项目,方可申请正式上市环节2350万元奖励。

(二)企业境外上市方面。奖励标准维持不变,明确境外上市交易所范围,新增按实际融资额汇回我区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4%给予奖励”的要求。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方面。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分步奖励200万元,奖励标准不变。新增对入选精选层的企业,另行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在新四板挂牌方面。维持由区财政补贴企业在新四板挂牌初费的50%”不变。

(五)域外挂牌上市企业迁址方面。

一是境内上市企业迁址我区,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区级奖励,按照1)企业迁址至我区,在我区完成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等手续,并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给予1000万元区级迁址奖励;(2)自上市企业迁址我区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按当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100%给予企业区级迁址奖励,3年区级迁址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是境外上市企业迁址我区,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按照境外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三是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迁址我区,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给予200万元区级迁址奖励;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迁址我区,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给予300万元区级迁址奖励。

(六)其他方面。明确上述企业工商注册地须在我区,其中总部型企业须在我区汇总纳税;区内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转板上市,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摘牌后上市,需扣除我区已奖励资金后按照相应板块奖励政策标准给予奖励;通过实施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2号),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等。

第三条为附则。

五、政策适用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措施。

(二)我区及上级已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同类事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企业应退回以上全部奖励,由区主管部门追回以上全部奖励。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日期为2021年625日,试行期暂定两年原《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8490号)和《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赣经开办字201978号)废止。

文件关联: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解读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

人:黄一珏

联系电话:0797-837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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