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起草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经办政字〔2020〕177号)《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21〕102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涉及区党群部、区行政审批局、区招商局、区住建局、区经发局、区社管局、区农办、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劳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司法分局、区市监分局、区房管所。已三次征求以上各单位意见,共收集相关意见53条,均已采纳。
四、主要内容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经统计行政权力事项63项,涉及申请材料245项。其中纳入信用承诺分级管理的权力事项48项、申请材料114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25项、申请材料74项;行政确认事项3项、申请材料7项;行政给付2项、申请材料4项;公共服务14项、申请材料35项;其他事项4项、申请材料7项。不纳入信用承诺分级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15项。
2.经统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中的事项93项。负面清单是指已确定不纳入信用承诺分级管理的事项及申请材料。
3.制定并动态调整和公开承诺审批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制负面清单。
4.制定三种可适用的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方式。一是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一张申请表,并向审批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即当场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二是对于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库的,适用一般信用承诺审批,行政相对人无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时,只需向审批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审批机关即予以办理并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三是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库的,依法依规严格审批,不得适用承诺审批方式。
5.确定七种申请适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的条件:
(一)自设立之日起存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二)符合信用A级纳税人标准;
(三)进出口企业应当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四)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未发生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且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失信行为;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
(七)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6.确定行政相对人申请不同采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一是申请采用完全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企业,经审核确实属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二是申请采用一般信用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核确实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库的,且其提交的材料无误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并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需要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可通过邮寄方式将有关许可证照和批文送达行政相对人。
五、政策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赣州经开区履行审批职责的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时适用此制度。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
文件关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用承诺审批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解 读 人:温昕婕
联系电话:0797-8376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