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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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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18日下午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2020年10月26日,江西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给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给予了政策支持,同时这也是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江西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数发办〔2020〕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引进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促进我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政策

二、起草过程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文件精神,区企工局牵头党群部、财政局经发局、社管局、市科创中心、招商局税务局、公安分局、市监分局、房管所、金融服务中心、城管大队、自然资源分局、赣州建控集团、工发集团等部门(单位),在充分吸收省政策的基础上,又针对性地学习了其他省、市、区(县)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若干措施(初稿),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前后共3次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意见修改形成《若干措施(讨论稿)10月28日党工委248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支持的对象有以下两大类企业:围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相关企业。具体来说,数字产业化,即围绕数据归集、传输、存储、处理、应用等数据链各环节,形成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有关产业企业,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通信业,以及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产业数字化,即通过将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产业广泛渗透融合,促进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主要包括以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为代表的制造业融合新业态。

(二)具体政策内容

《若干措施》从促进产业集群、提升数字化转型、加强要素保障、特别重大项目等四个方面,包括应用示范招大引强、高管奖励互联网建设企业“上云”、协同创新、软件开发补助、项目用地、人才引培和金融服务等10个具体方面给予企业政策支持,助力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1.应用示范。主要是对5G工业互联网等应用获评示范应用项目等进行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招大引强。对新落户数字经济(包括信息技术)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3.高管奖励。针对新签约落户的数字经济(包括信息技术企业,自投产(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对企业高管人员(指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其中核心技术人员不多于3人)给予当年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

4.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主要是对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项目的企业进行补贴,按其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不超50万元。

5.支持企业“上云”。对购买与我区达成合作协议的云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且“上云”年度费用超过2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企业年“上云”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协同创新。数字经济(包括信息技术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7.软件开发补助。针对新落户我区的行业龙头企业,2年内在我区的软件开发投入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入统我区研发投入,并在我区运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保障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新落户的数字经济产业重大项目,供地模式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等差异化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9.强化人才引培。给予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补贴及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数字经济人才申报中央、省、市人才项目。

10.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数字经济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建设绿色审批通道,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三)特别重大项目的支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四)附则

1.投资者享受的政策以投资者与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中的表述为准,未在《项目投资合同》中明确的,不予奖励。

2.奖励和补贴除有说明外,均为一年一补贴,企业提出申请后,区有关责任单位受理审核,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兑现。

3.对企业在同一年度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及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4.文件由区企工局负责解释。

5.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文件行后,区管委会之前印发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文件关联: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解读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和工信局

解读人:谢珊珊

联系电话:0797-837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