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2022年12月29日区管委会第129次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新时代“第一等”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改革开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扶持发展、强化引导、健康有序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扩大总量与提升质量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适应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管理有序、自律规范的现代中介服务体系。
二、任务措施
(一)优化中介服务发展环境
1.开放中介服务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允许将集中办公区登记为多家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中介服务机构可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允许从事电子商务,无需实体经营地址的中介服务机构将住所登记为集群注册托管中介服务机构住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经发局、区市监分局〕
2.培育品牌中介机构。全区大中专及职业院校要联合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或中介服务机构按规范的专业开设“订单式”人才培养;相关部门要对优秀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我区规模较大、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会计资产评估、金融服务、产权交易、法律服务、评估勘测和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引进优质中介机构,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出品牌,向综合性、集团化、跨区域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区社管局、区人社(养老服务)中心、区国资办〕
(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行为
3.严格中介服务清单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编制公布统一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执行“一张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4.实行服务要素公开承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编制公开办事指南,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流程、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惩戒和淘汰机制等内容,报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机构要按照服务指南公布的服务要素,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并在中介服务超市承诺公示。〔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5.推行中介收费明码标价。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垄断、扰乱市场的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外公布服务事项名称,明确收费项目、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区市监分局、区经发局、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三)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质效
6.实现中介服务“一张网”。中介入驻、服务选取、进度查询、考核评价等全过程通过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张网”服务,实现信用信息、中介服务信息互联互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必须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选取。财政、审计部门要分别对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党工委审计办〕
7.探索多介合一“联合体”。鼓励组建中介机构服务联合体,集合项目审批中的各类工程咨询、测绘、检测、评估、评价、勘测等中介服务于一体,为项目提供全过程一次性中介服务。探索工程建设领域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立对项目前期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联合评估的机制。〔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8.试行服务计时“一体化”。进一步压减环节,规范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试行行政审批与中介服务“一体化”计时,将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方案、报告、设计等进行评估检测纳入审批服务时限,力争效率提升30%以上。探索中介服务成果网上提交,实现全程追溯、进度提醒,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效率,着力破解中介服务效率低、环节多、耗时长的问题。〔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四)构建建管结合信用体系
9.依法开展行业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警示告诫、公开曝光、行政处罚、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约束,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开展中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不遵守从业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
10.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依法管理与自我约束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管理格局。中介服务机构要健全内控制度,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技能。〔责任单位: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区社管局〕
11.共建中介信用体系。积极参与构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全面获取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情况,综合运用中介服务评价、业绩积累,以及行业主管、审批部门和评审专家多方互评等信息。将综合评价信息推送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运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和敦促失信中介机构积极整改,按程序依法进行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及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和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全区“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局面。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完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及修复办法,推动行业治理规范;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动态管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吸引优质中介机构入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及损害中介服务发展环境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作用,推动中介机构树立品牌服务意识,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区域竞争能力,不断创优全区营商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2.2022年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
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本实施意见所指中介服务主要为涉审中介服务,包括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并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鉴证、鉴定、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相关服务,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政府采购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民政部门负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动态调整和发布行政审批中介的服务事项,建设和完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做好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四、发改部门负责对工程咨询单位及执业人员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开展中介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人社部门负责对职业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评估、城乡规划编制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九、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建市政类项目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图审查、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公路工程检测、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水资源论证编制、水利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对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评价与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监理资质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产品食品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竞争收费行为;负责牵头并会同发展改革、民政等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一次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乱收费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推动本地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十六、气象部门负责对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取消资质资格许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原相关资质资格许可实施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其它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定。
附件2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73项)
(此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中介费用承担方 |
中介资质要求 |
中介机构主管部门 |
1 |
权限内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 |
权限内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十八条 |
工程咨询单位 |
区行政 审批局 |
应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要求,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且资信评价已取得甲级综合资信或相关专业资信、专项资信,江西省乙级相关专业资信或专项资信(不含乙级预评价) |
区经发局 |
2 |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书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 |
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建设单位 |
无 |
区经发局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 |
第三方评估机构 |
区行政 审批局 |
无 |
区经发局 |
4 |
编制项目建议书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江西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7〕1406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1号令)、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2〕214号) |
无资质要求 |
建设单位 |
无,项目单位也可自行编制 |
区经发局 |
5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江西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7〕1406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1号令)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
建设单位 |
无 |
区经发局 |
6 |
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江西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7〕1406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1号令)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
建设单位 |
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 |
区经发局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区行政审批局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3.《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若干意见》(赣工改办〔2020〕52号) 5.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210号) 6.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号) |
消防设计审查第三方机构 |
区行政审批局 |
依法注册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单位备案库) |
区住建局 |
8 |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人防、消防)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 审批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三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区住建局 |
针对不同风险项目采取不同办法。低风险工程取消图审,一般工程自主选择图审,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图审。我区对低风险工程和一般工程建设单位选择不图审的,由住建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其余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
区住建局 |
9 |
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核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市级专家名单抽取 |
区行政 审批局 |
市级专家库及以上 |
区应急 管理局 |
10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区应急 管理局 |
11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区行政 审批局 |
《水土保持法》 |
第三方机构 |
申请对象 |
无 |
区农办 |
12 |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水利部令第五号第九条 |
第三方机构 |
区行政 审批局 |
无 |
区农办 |
13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 |
生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报告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
第三方机构 |
区行政 审批局 |
无 |
区农办 |
14 |
组织培训和考试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区行政 审批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专业道路培训考试机构 |
申请对象 |
区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 |
区农办 |
15 |
化学兽药中兽药GSP检查验收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区行政 审批局 |
《兽药管理条例》、《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
GSP地市级检查员 |
区行政 审批局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农办 |
16 |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现场审核 |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第六条 |
市级专家名单抽取 |
区行政 审批局 |
畜牧兽医中级以上职称或畜牧兽医专业从业10年以上 |
区农办 |
17 |
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赣农字〔2021〕55号第五条 |
市级专家名单抽取 |
区行政 审批局 |
畜牧兽医中级以上职称或畜牧兽医专业从业10年以上 |
区农办 |
1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2.国务院令第412号 |
具备水资源论证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省水利厅 |
19 |
湿地用地可行性报告 |
城区湿地征占用地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
第三方林业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工程咨询相关资质单位 |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20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区行政 审批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对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21 |
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
林木采伐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第三方林业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22 |
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限国有森林、集体森林)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 |
区行政 审批局 |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第三款 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 |
第三方林业技术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 |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
23 |
验资报告,注销清算报告书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区行政 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
会计事务所 |
申请对象 |
已登记注册且具有出具相关报告资质的中介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 |
24 |
验资报告,注销清算报告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的核准 |
区行政 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申请对象 |
具有验资资格 |
省级财政部门 |
25 |
验资报告,注销清算报告书 |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设立许可、变更、注销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
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申请对象 |
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市财政局 |
26 |
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
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认定 |
区行政 审批局 |
《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中)(赣工信企业字[2016]35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申请对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区财政局 |
27 |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区行政 审批局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省、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前款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指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申请对象 |
相应资质 |
区企工局 |
28 |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
区行政 审批局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申请对象 |
相应资质 |
区企工局 |
29 |
组织培训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江西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
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
申请对象 |
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
市教体局 |
3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江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监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
具有资质评审专家 |
区行政 审批局 |
具有资质评审专家 |
区社管局 |
31 |
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护士首次注册、护士延续注册 |
区行政 审批局 |
《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字〔2019〕42 号)第三条 |
具有体检资质的市级公立医院、本辖区内具有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区社管局 |
32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33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34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报告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 |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报告 |
区行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6 |
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37 |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申请对象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38 |
现场鉴定评审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证 |
区行政 审批局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有资质鉴定评审机构 |
区行政 审批局 |
有资质鉴定评审机构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39 |
净化车间检测报告或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对象 |
CMA资质 |
江西省安检中心 |
40 |
净化车间检测报告或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区行政 审批局 |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具有资质检测机构 |
申请对象 |
CMA资质 |
江西省安检中心 |
41 |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权限内采矿权行政许可登记(34个重要矿种除外) |
区行政 审批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一条 2.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合并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函〔2016〕344号) |
方案编制单位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42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43 |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 |
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44 |
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无 |
45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对城市部分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赣建规〔2005〕19号),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赣建规〔201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无 |
46 |
管线修测 |
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根据《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对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其中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需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无 |
47 |
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无 |
48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5号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具有规划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49 |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5号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具有规划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50 |
节地评价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5号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具有规划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5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5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52 |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章第十四条 |
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 |
申请对象 |
规划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53 |
地形图测绘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 |
申请对象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自然资源部门 |
54 |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事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开工放验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19]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测绘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甲、乙级测绘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55 |
建设工程放线、基础±0.00复验 |
非前置的市场中介服务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2.《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自然资源部门 |
56 |
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
非前置的市场中介服务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1.《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2.《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八条(五)款 3.《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三十九条 |
具有工程测量测绘资质的机构 |
申请单位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自然资源部门 |
57 |
宗地测绘 |
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农民建房)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58 |
宗地测绘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档案必备资料目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0〕121号) |
具有土地测绘的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土地测绘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59 |
宗地地价评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划拨转出让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五章第四条、第六章第三条、第七章第3条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分局 |
土地评估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60 |
界址与不动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
具有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
权利人 |
符合相应作业范围要求的测绘资质单位 |
自然资源部门 |
61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江西省国土厅《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7〕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申请对象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自然资源部门 |
62 |
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
权限内采矿权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局 |
《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1]3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矿山企业 |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关资质 |
无 |
63 |
矿山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权限内采矿权行政许可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一条 2.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合并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函〔2016〕344号) |
方案编制单位 |
申请单位 |
无 |
无 |
64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权限内矿业权行政许可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第二条 |
报告编制单位 |
申请单位 |
无 |
无 |
65 |
土壤污染调查 |
土壤安全利用 |
市生态环境局 |
《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建设单位 |
具有满足项目要求相应的资质 |
生态环境部门 |
66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
建设单位 |
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备案信用良好,且具备编制能力 |
生态环境部门 |
6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现场评定服务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区住建局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号) |
建筑设计院 |
区住建局 |
依法注册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区住建局 |
6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区经发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修正)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第三方单位。 |
建设单位 |
不低于图纸设计单位的资质 |
交通运输部门 |
69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通安全性评价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区经发局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施工图设计阶段交通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18]33号) |
具有相应公路设计业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 |
建设单位 |
不低于图纸设计单位的资质 |
交通运输部门 |
70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招标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审查、监督 |
区经发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
具备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建设单位 |
具备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 |
交通运输部门 |
71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区经发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 |
建设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单位 |
交通运输部门 |
72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
区经发局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
具有相应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第三方单位。 |
建设单位 |
不低于图纸设计单位的资 |
交通运输部门 |
73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及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经发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建设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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