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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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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保供保畅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将《赣州经开区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527

赣州经开区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

供应链稳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市政府办《赣州市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方案》要求,全力保障运输畅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人民至上、聚焦重点、分类施策、流程规范、公开透明、狠抓细节的总要求,做到“人管住、物畅通”两手抓、两手硬,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物流保通保畅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交通物流通道畅通

1.全力保障公路网络畅通。加强路网监测调度,建立路警联动、区域协调的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及时解决路网阻塞等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科学合理制定高速公路出口拥堵应对预案,通过增加通道、预先提示、渠化交通等措施实现客货分流、快速通关,避免交通阻塞。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广场、普通公路上劝返车辆并造成实质上的中断交通。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区城管分局、区经发局

2.全面优化防疫卡点设置。严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现有的赣州西高速收费站防疫检查点应充分考虑交通组织条件,根据连接线长度,优化调整防疫检测点与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距离。增加高速公路出口、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等重要节点的核酸检测点设置,配置足够检测力量,有序推进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责任单位:区社管局、区疾控中心、区经发局〕

    3.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正常运行。确保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三站一场”正常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关停或停止的,应逐级上报,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期间,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关停信息、解封时间要求,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并积极采取措施尽早恢复服务区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要设置过境车辆专用通道和专用停放区域,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强化过境货运车辆驾驶员后勤保障工作。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在疫情期间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不与社区接触,并做好相关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经发局、江西畅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4.加快推广使用统一互认的通行证。加强对重点物资通行证发放情况、通行情况实行调度,按照省交通专班发布的网上办理通行证流程,指导区内物流企业根据运输起始地、途径地、目的地的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及时申领统一通用通行证,并及时做好通行证政策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5.优化货车通行政策。对持有《通行证》跨省份进出涉疫地区的车辆保障优先通行;对未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各防疫检查点在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检测体温正常之后及时放行。核酸检测结果48小时内,务必做到全国互认,不得强制货车司机重复检测,不得以货车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货车通行,不得层层加码。〔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社管局、区经发局、区城管分局〕

    6.对货车司机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和“人员封闭管理”模式。各高速公路收费站防疫检查点放行货车司乘人员后,可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到达目的地发现货车司乘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超过48小时的,可以采取核酸检测加抗原检测的方式,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车辆通行。实行动态追踪机制,一旦发现货车司机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立即通知前方实施必要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社管局、区城管分局〕

(二)加大助企纾困政策支持

    7.着力纾困解难维护行业稳定。积极落实应对疫情助企纾困省28”、34条”、区“36条”,切实帮助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解决困难,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养老服务)中心〕

    8.加大交通运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要求,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9.积极做好交通物流领域专项再贷款使用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偿还贷及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积极提供续贷业务支持,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不得盲目抽贷、压贷,避免出现行业限贷、断贷。〔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10.督促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担保方式,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开发信贷产品等多种方式重点解决交通物流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问题,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三)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1.加强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的上下游衔接服务。加强创新服务和业务指导,完善配套政策,重点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和产业。对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关键环节进行重点保护和扶持,维护整个产业链稳定。制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保运转企业“白名单”,对“白名单”企业加强服务保障,优先安排运力。〔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经发局〕

    12.建立和完善货车司机共享机制。实行“白名单”管理,在中高风险地区穿行或暂时停留不超过四小时的货车司机,不得赋码“带星”。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且符合条件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情况下,实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上报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确认后,不记录在对应时段的通信行程信息。设立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健康码、弹窗等异常状态。〔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社管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经发局〕

    13.保障快递物流及城市配送服务。指导邮政快递和城市配送企业科学调配人力、运力资源,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严防配送网络阻断造成邮件、快件积压。落实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外卖人员核酸检测要求,优先为相关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集中核酸检测服务,保障民生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招商局、区市监分局、区社管局〕

    14.加快设置(预留)非接触式物流中转场地。提前在物流园区、高速服务站等地设置或预留非接触式物流中转场地(接驳点或分拨中心),有条件的要划定冷链和非冷链区域,并制定工作预案。一旦本地发生聚集性疫情,立即启动非接触式中转场地,实行闭环管理,做到车辆消毒、人员不接触、作业不交叉,保障物资进入顺畅。〔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招商局〕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15.维护良好舆论环境、社会环境。把解决企业诉求、人民呼声作为工作出发点,对疫情防控措施、核酸检测点设置情况、助企纾困政策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第一时间公开,保障信息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区党群部、区经发局〕

    16.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发挥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和12328热线的举报受理作用,引导舆论客观理性报道相关事件进展。线下实名反映的具体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线上网络反映的相关舆情加强监测和报送。〔责任单位:区党群部、区经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党工委书记陈水连,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梁丁盛任组长,区党工委委员、区经发局局长冯钰任副组长的全区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冯钰同志兼任指挥长,区经发局副局长许永忠、区交警大队教导员卢伟华任副指挥长,区城管分局、区高铁新区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区疾控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养老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市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公安分局区党群部、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社管局区税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许永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排查物流行业存在的困难,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任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外防输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物流保通保畅工作上取得突破。

(三)畅通反馈渠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货车司机等困难群体,充分发挥12345”“12328”等服务热线作用,畅通反馈渠道,时刻关注并高度重视与企业生产、物流畅通等相关的反馈信息,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尽早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疏导各类负面信息,解决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确保物流运输赌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四)强化督察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总结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工作措施,并形成长效机制。要对辖区内防疫检查点进行摸排和动态跟踪,发现“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公路运输通道等情况,要严格整改。区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督导,采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强化任务措施落实。对保通保畅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中断、引发社会负面舆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