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金融

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访问量: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第18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1215日 


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关部署和全区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产业链支撑作用,推动我区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我区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赣州经开区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的供应链金融机构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统称:供应链金融企业),符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依法经营等条件,且年度缴纳企业增值税、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供应链金融企业。

二、支持政策

1.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积极鼓励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企业在赣州经开区搭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相关平台的运营主体在赣州经开区注册、实际经营并纳税的,按照年度平台项目实际投入的50%,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贷款贴息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在赣州经开区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并在经开区纳税1000万以上的,向银行申请供应链金融服务经营贷款,区财政按照同期LPR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100万元。

3.运输保险支持。对区内供应链金融企业支持我区企业发展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给予补助,对于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10%给予补贴,每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

4.降低物流成本支持。为进一步降低供应链生态体系物流成本,支持供应链企业在赣州经开区(综保区)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支持在综保区建设LNG加气站。

5.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赣州经开区《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赣经开办字〔2020178号)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6.自用仓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在赣州经开区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租金的20%给予租赁补贴,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对在赣州经开区内新购置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实际购置价格10%的标准分3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在赣州经开区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自用仓库租赁、购置、自建支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7.经营贡献奖励。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大力支持我区企业发展,经营贡献按照赣州经开区《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赣经开办字〔2020178号)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对设立在区内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企业,自企业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每年按其为区内民营企业带来支持(综合费率低于10%)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给予奖励。每年单个金融、类金融机构(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设立在区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企业,每年按其为区内民营企业带来支持(综合费率低于10%)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年单个金融、类金融机构(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基金。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供应链金融子基金,鼓励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支持我区双首位产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在产业链条上并购重组、增强资产流动性,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9.扶持龙头企业上台阶奖。对供应链金融企业支持我区龙头企业发展,单个企业年度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龙头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突破50亿元,给予区内供应链金融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龙头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给予区内供应链金融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0.支持供应链金融前瞻性研究和创新。支持各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企业和相关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在智慧物流、智慧供应链和供应链服务体系等方面开展合作研究;针对赣州经开区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双首位产业和稀土、钨等传统产业特点,创新开发供应链体系运用场景,不断提升供应链金融实效。

三、其他事项

1.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所有扶持对象应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减少注册资本、缩小经营规模的,应退回已享受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2.如供应链金融企业在享受支持政策期间未达到年度缴纳企业增值税、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则该支持政策自动中止,该年度不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支持政策;待供应链金融企业达到年度缴纳企业增值税、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再继续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支持政策。

3.本政策实行期间,与本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如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或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存在冲突的,从其规定。

4.本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5年。

5.本政策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