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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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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产业发展结构,推进金融产业优先发展、集聚发展和错位发展,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金融企业和类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金融机构”)。

第二条 金融机构入驻奖励

1、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金融后台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以我区为中心,辐射全省或周边地区的金融机构总部直属的区域性业务总部,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50万元。

3、对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实缴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并承诺经营五年以上的,且所募集的资金不低于50%投入我区产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100万元。

4、对新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自其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金融机构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奖励

5、鼓励银行机构支持我区经济发展,为经开区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含“五个信贷通”资金)资金总量达到该机构贷款总量的20%(含)以上的,区财政按各金融机构对我区企业贷款资金总量的大小分别给予资金存款支持。

6、凡入驻经开区的股权投资类金融机构设立开业二年内,累计将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经开区企业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募集资金2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30万元扶持奖励;募集资金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募集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奖励。如在开业第三年达到以上目标,则按以上奖励标准的40%给予扶持奖励。

第四条 金融机构财税贡献奖励

7、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8、对股权投资类金融机构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经开区缴纳的,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企业奖励。

9、金融机构自成立一年之内,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额达1000万(含)以上,所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区财政实得部分,前三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企业奖励,第四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奖励,第五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企业奖励。

第五条 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奖励

10、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实际使用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1、对新引进或设立金融机构,如办公场所系在经开区辖区内租用,在其上周年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前提下,面积在600㎡(含)以内的,租期三年以上的,给予10元/㎡/月房租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如办公场所系租用经开区标准厂房的,在我区自企业经营办公起,其上周年在我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前提下,面积在600㎡(含)以内的,租期三年以上的,给房租单价的50%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即:第一周年纳税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第二周年才能享受租金补助,以此类推,如未达纳税条件则租金由乙方自行承担,不予补助。

12、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新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及通信专线连接和互联网服务等方面,区直(驻区)相关部门(单位)为其在用地、立项等行政审批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金融机构高管奖励

13、凡入驻经开区且在经开区纳税的各类金融机构,自入驻之日起的五年内,对其高管(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如下奖励:第1-3年,对其高管按照薪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区级所得部分的80%给予企业奖励;后两年,其高管按照薪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奖励,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14、对金融机构高管符合入住我区人才公寓条件的,优先租赁。并优先为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高管子女就近提供区属中、小学学位。

附则

15、对重要金融机构和对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16、享受扶持奖励的金融机构应在我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5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的,要追回已享受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

17、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18、本办法自2018115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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