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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扶贫政策解读与操作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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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贫信贷通是通过市财政筹集资金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按照1:8的担保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贴息扶贫贷款,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实际代偿损失,县级财政负责贷款贴息。

一、贷款对象:

(一)贫困户:全市2014年以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志于发展蔬菜、刺葡萄、茶叶、白莲、烟叶、甜叶菊、芳香苗木、猕猴桃、百香果、生态鱼、生猪、肉牛、禽类等创收增收效果好、可持续发展的种养殖业及其他扶贫效果好的农林果产业项目的,可由该贫困户家庭成员中符合银行准入条件的做为借款人申请贷款,不在贫困户户口内的子女亲属不能代替申请贷款。

(二)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种苗供应、包销或回购协议等利益联结方式,吸收贫困人口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发展创收的国有林场、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家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旅游等市场经营主体,均可申请贷款。

二、贷款要素:

 (一)贷款额度

1.贫困户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

2.带动贫困户发展创收的市场经营主体,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申请贷款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3.“十三五省级贫困村的村集体农业合作社组织,最高可申请贷款100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期内可只付息不还本,到期还本。

(三)贷款利息:执行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贫困户贷款利息全部贴息,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贴息50%

(四)贷款用途:贫困户个人贷款只能用于贫困户家庭发展相关的农业产业,严禁将扶贫贷款以贷转存户贷企用等脱离贫困户实际参与,简单的吃红利的行为。

三、合作银行:目前全市农商行系统、农业银行、邮储银行、赣州银行、赣州银座村镇银行作为我市2018产业扶贫信贷通的合作银行,鼓励其他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同步参与。其他行和与当地财政签订合作协议后,可上报协议给市财政局、扶贫办及金融局备案。

四、贷款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市场经营主体(统称贷款对象)向上述五家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需做好以下工作:

1.准备资料:贷款对象咨询合作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准备好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  

2.协助核查:当地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和乡(镇)驻村干部就贷款申请对象发展产业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并签署意见。

3、审核公示:在将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提交给合作银行机构前,必须将贷款人名单、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要素在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提报材料:当地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和乡(镇)驻村干部收集贷款申请对象的贷款申请资料、核查贷款对象用款真实性后,统一向合作银行在当地的营业网点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审核材料)。

(二)贷款调查和发放

1.合作银行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及时安排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根据贷款申请对象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具体授信额度。

2.如符合贷款条件,则按程序和要求办理贷款。银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汇总报县扶贫、财政和金融局。

(三)风险缓释基金缴存

各县(市、区)扶贫和移民办根据银行贷款发放情况提出风险缓释基金额度计划,县财政局据实拨付给放贷银行。

(四)贷款回收

1、贷款到期前30天,贷款银行在7日内将还款催收通知书送达借款人或由当地村委会转达借款人。

2、借款人接到还款通知后,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并按时归还借款。

(五)贷款利息补贴

1.贫困户利息:县级财政按月直接代贫困户向贷款银行缴纳贷款利息;贷款银行以乡镇为单位,于每月月末5日前将贫困户利息补贴名单及金额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县级财政审核后,在月底前向贷款银行拨付。

2.市场经营主体贷款利息:市场经营主体按银行要求先缴纳贷款利息,贷款贴息每年结算一次;贷款银行以乡镇为单位,按批次将市场经营主体利息补贴名单和金额报县扶贫移民部门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据实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

(六)无还本续贷和贷款展期

为避免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债返贫,支持合作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贷款到期后仍需使用贷款发展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非主观因素造成不能到期按时还款的有产业发展能力和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给予追加贷款额度扶持,贷款追加后,单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贷款不能超过5万元。

五、注意事项

(一)确保政策宣传执行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作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贫困户对政策的知晓度,做到有产业发展需求的贫困户应贷尽贷、没产业发展的贫困户通过市场经营主体贷款帮扶。同时要积极配合,为银行机构做好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严格执行贷款政策

产业扶贫信贷通贷款坚持户贷、户用、户还的原则,将贷款用于贫困户及贫困边缘农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农林果产业;严禁将贷款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贫困户个人贷款入股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的,应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入股、建档立卡贫困户真实参与生产经营原则

银行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内设门槛,不得额外增加抵质押担保条件(超出贷款范围的除外),不得搭售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

各县(市、区)政府须严格执行扶贫贷款相关政策要求,严禁将贷款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三)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管

加强对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各县(市、区)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产业扶贫信贷通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办法,发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乡镇驻村干部、市县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积极作用,协助合作银行机构做好贷款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和引导,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产业发展。

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工作局将定期对产业扶贫信贷通工作进行督查,严格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放款、挪用资金等情况,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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