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拟对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拟订了《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论证,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 20日(共30日)。
如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大道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 系 人:张玉平
联系电话:19979720766
电子邮箱:973631891@qq.com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完善城市路网建设,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项目实施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为滨江大道(长岭路—高铁线)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凤岗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民营企业所有,在国有住宅用地(含国有商住用地中住宅用地部分)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在国有商服用地(含国有商住用地中商服用地部分)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房屋。
3.住改商房屋,是指在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住宅房屋,但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且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房屋。
4.附属房、附属设施。
第六条 合法用地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认定和处理
1.合法用地面积由实施单位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证载的面积认定;
(2)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按载明的面积认定;
(3)办理了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且获相关部门审批的,按审批的面积认定;
(4)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按照证载的面积认定;
(5)可以提供相关缴费(税)票据,载明了用地面积的,按载明的认定;未载明用地面积的,按实际用地面积认定,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用地面积的除外。
2.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认定和处理
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且载明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或者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认定为出让;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但未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国有划拨性质处理。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原则上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基础上核减10%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由评估机构直接评估确定国有划拨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七条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含附属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自然资源、房产、城管、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设的;
(2)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且符合建设时规划条件的;
(3)合法用地范围内建设且符合生活居住条件的(承重构件、门、窗齐全,不包括搭建的钢(铁)架棚、简易结构建筑)。
3.按本条第2点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且不存在本条第4点认定为违法建筑情形的,在建筑上搭建且实际用于生产生活使用的钢(铁)架棚、简易结构建筑,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
(2)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
(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2.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类用途与被征收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不一致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类用途为准。
3.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阳台、楼梯间等未纳入证载建筑面积的未经依法登记建筑,由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其中根据房屋设计方案建设的封闭阳台按照全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按照半面积计算,后期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封闭的阳台一律按照半面积计算,但围护结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店面)用途的,由被征收人书面向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将被征收房屋临街道第一层认定为住改商房屋,但天井、楼梯等明显不具备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应除外:
(1)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且是一次性建成或因历史原因分阶段建成,不能是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3年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3)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
第九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3)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签约期限内第1-20天签订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第21-25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给予260元/平方米奖励;第26-30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给予220元/平方米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
按时签约搬迁奖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奖励及产权调换有关事项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普通住宅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具体房源以政府最终公布为准。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奖励及补助。
①奖励:凡在签约期限内第1-20天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等面积内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的100%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第21-25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差价部分的80%作为奖励,予以免交;第26-30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差价部分的60%作为奖励,予以免交。
②房屋结构补助: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③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签约期限内第1-20天签订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第21-25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给予260元/平方米奖励;第26-30天签约并按约定搬迁的,给予220元/平方米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上述奖励、补助。奖励及补助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5)产权调换有关事项。
①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房屋占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的,产权调换房屋位置为黄金大道以东、欧潭路以北二糖厂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被征收房屋占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的,产权调换房屋位置为凤岗嘉苑等安置小区。
②调换原则: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实行“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以弃房顺序号先后选房;弃房顺序号相同的,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③结算方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且不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或超过10平方米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清,市场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④调换户型。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具体面积以实际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交付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
(二)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
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店面、商业、办公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参照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4)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者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
按时签约搬迁奖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奖励和补助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同类用途期房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具体房源以政府最终公布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被征收房屋不符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4)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者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按时签约搬迁奖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5)产权调换有关事项。
①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房屋占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的,产权调换房屋位置为黄金大道以东、欧潭路以北二糖厂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被征收房屋占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的,产权调换房屋位置为凤岗嘉苑等安置小区。
②调换原则: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实行“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以弃房顺序号先后选房;弃房顺序号相同的,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③结算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三)住改商房屋的征收
住改商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住宅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住改商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店面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参照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本方案中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中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4)按时签约搬迁奖。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店面、商业、办公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约搬迁奖。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征收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调换普通住宅房屋,具体按本方案中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但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店面市场评估价值的80%计算。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住改商房屋,参照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临时安置补偿。
(4)奖励及补助。按本方案中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房、附属设施的征收
1.涉及征收的附属房(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不予房屋产权调换,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涉及迁移的物品按以下标准执行:电话158元/户、有线电视18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挂式空调及电热水器200元/台、立式空调400元/台。
第十条 保障性房屋安置
征收后的住房保障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7号)、《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20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和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通知送达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移交公安机关核查属实后予以严厉打击,追缴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
签约期限: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为30天,具体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签约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予以约定或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监督
1.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2.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4.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较大差错报告的,不得继续承接我区其他业务,并报相关行业部门(单位)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
4.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解除抵押权,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5.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6.本方案中“协议签订序号”。指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发放的序号,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凭协议签订序号和搬迁交房验收单,换发选房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所对应的选房序号空缺,并在末位顺延。
7.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8.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等有关规定操作执行。
9.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10.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11.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12.本方案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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