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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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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6月12日止。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方案有意见、建议,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向湖边镇人民政府、蟠龙镇人民政府提出。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府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湖边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39号
    联系人员:王亮
    联系电话:0797-8259137

    联系单位:蟠龙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南路与龙岗路交叉口
    联系人员:刘明剑
    联系电话:0797-8321086

2023年5月12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推进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实施单位
    章贡区人民政府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项目范围内的征地部门,具体事务委托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湖边镇人民政府、蟠龙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湖边镇岗边村、社前村、叶山村、涌泉村,蟠龙镇蟠龙村、杨坑村、车头村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见影像套核图)。
    四、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项目范围内涉及征收土地总面积139.35亩(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
    五、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七、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湖边镇人民政府、蟠龙镇人民政府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九、其他事项
    1.征收土地涉及征收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由本府另行制定方案执行。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3.本方案自本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施行。
    4.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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