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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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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20231028日区管委会第14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开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113


赣州经开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民宿行业发展,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和赣州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民宿证照办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标准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民宿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经开区辖区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民宿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综合监管、标准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二章开办要求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耕地、生态红线,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核心景区、文保单位、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经营民宿。

第八条 民宿应当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按标准要求规范设置,有条件区域应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三章办证流程

第九条民宿办证流程(详见附件1)如下:

(一)办证申请。民宿业主向所在村委会、乡(镇、街道)提出民宿办证申请,所在乡(镇、街道)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赣州经开区申办民宿一次性告知单》(详见附件2),指导民宿业主按要求准备办证资料。

(二)安全鉴定。民宿业主分别按建成民宿、改建民宿、新建民宿的安全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和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聘请第三方设计单位出具符合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的主体设计图和二次装修施工图。

(三)联勘联审。根据《赣州经开区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民宿业主提供齐全的相关申办资料,到所在村委会、乡(镇、街道)填写《赣州经开区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见附件3),并签订《赣州经开区民宿业主承诺书》(见附件4)。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签署,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街道)、公安、住建、消防、市监、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实地勘查、集体评定。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签发《赣州经开区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出具暂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四)办理证照。取得联勘联审通过意见的民宿业主,凭《赣州经开区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及齐全的《赣州经开区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相关材料,到市监、公安、行政审批等单位办证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证照。证照办理齐全,方可从事民宿业经营活动。

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监督管理

第十规范民宿经营管理。

(一)民宿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民宿应有切实可行的突发公共(安全、卫生、消防、自救互救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三)民宿应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和访客制度。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依规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警发布期间,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五)民宿经营者提供旅行社业务、汽车租赁、旅游商品销售及其它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六)其他规范民宿经营管理的规定按《江西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执行。

第十成立赣州经开区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区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由区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区社管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监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办、区经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协调推进我区民宿产业健康发展和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社管局,具体负责民宿发展的政策制定、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管和服务政策,常态化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各部门监管职责,负责落实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将民宿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规范指导民宿发展,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社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管理合力,牵头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牵头审定星级旅游民宿奖励等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民宿经营单位个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管控,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组织开展星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申报、民宿政策宣贯、民宿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乡街道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

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民宿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奖扶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区经发局负责指导和监管民宿定价和收费行为负责指导乡镇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路系统,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治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民宿负责管控引导民宿集聚区整体建筑风貌工作配合做好民宿建房审批。

监分局: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个体户)、《食品经营许可证》个体户);负责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公安局:负责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旅游民宿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住建局:负责指导民宿规范建设,指导规范民宿房屋结构安全,督促其落实房屋安全鉴定;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限责任公司等证照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民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民宿消防监督管理;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参照住宿业卫生规范,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负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负责把民宿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民宿发展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有机结合。

属地乡、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房屋建设报批报建,民宿申办的指导初核;负责民宿房屋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等常态化监管工作;配合民宿的现场联合勘查、审定。

第十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民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查处。

第十民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信息采集;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 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

(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十)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民宿开业经营满一年,且近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的民宿业主,可自愿向区社管局申请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同一地点、同一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并提交至所在乡(镇、街道),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初评。符合条件的向省、市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星级旅游民宿,达到丙级以上旅游民宿标准的,方可享受民宿相关奖励。

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旅游民宿等级划分条件,按照必备项目检查表和一般要求评分表综合评定旅游民宿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运营的民宿,应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民宿证照办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属地乡街道)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指导限期整改完善。整改达标的,办理有关证照、住客登记系统等;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办法赣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九办法自20231128日起行,试行期年。

附件:1.赣州经开区民宿办证流程图

2.赣州经开区民宿申办一次性告知单

3.赣州经开区民宿申办联勘联审意见表

4.赣州经开区民宿业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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