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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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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第210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43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用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赣州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赣市国土资字〔200510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全区土地统筹使用管理,成立临时用地审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区自然资源分局的区领导任小组组长,区自然资源分局为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小组成员由区住建局、区农办、区征迁办、区公管处、区城管分局、区司法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临时用地涉及的乡(镇、街道、管理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用地审批,研究解决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参与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可申请临时用地。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二)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林地。临时使用的土地,应尽量利用荒山坡地、空闲地、边角地、完全丧失种植条件的土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建成的公共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等占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电力、通信、交通通道、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管线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审批临时用地:(一)城市规划建设在一年内实施的;(二)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三)兴建临时建筑设施会影响环保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依法禁止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三章审查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当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供以下资料:

1.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人应提供: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理由、用地面积、使用期限等);

(二)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占用面积5000m²以上的,需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审批意见;

(五)申请用地范围、界址的宗地图;

(六)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土地合同或协议;

(七)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及评审表(方案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凭证。

(八)临时用地申请人承诺复耕复绿、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后退还土地的承诺书。

(九)区自然资源分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临时使用国有未供土地的,申请人应提供第六条(一)、(二)、(五)、(六)、(九)项。

3.第六条(六)、(七)、(八)项可待批准后提供。

第七条  临时用地审查程序如下:

(一)由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二)区自然资源分局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临时用地审查工作小组对临时用地选址进行现场踏勘。临时用地审查工作小组于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临时用地审查工作小组审查通过的,报区管委会备案,并由区自然资源分局核发《临时用地批复》等文件;审查未通过的,区自然资源分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临时用地批复》应对临时用地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限制及禁止性条款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区自然资源分局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临时用地位置、地类、面积、四至界址、使用年限、租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临时用地需要占用未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和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审查同意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使用已征收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第三方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确定。评估单位的确定方式为:区自然资源分局选择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评估库内评估单位举行抽签,以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评估单位。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查并备案。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区自然资源分局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临时用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安全及环保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临时用地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使用者必须拆除全部临时设施恢复至土地原貌。

临时用地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续期的,使用人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提出延期申请,区自然资源分局对确实需要续期又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经临时用地审查工作小组审查同意的可批准延期,最多可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临时用地的企业关闭,停止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自行恢复土地原貌,交还土地。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未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已经占地搭建的临时性建筑设施,符合本规定条件允许临时用地的,经依法查处后,责令其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本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搭建的建筑物,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交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限期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全部设施。涉及复耕复垦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按照复垦方案要求,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临时用地审查小组及相关单位负责土地复垦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认定,查验是否符合复垦要求,复垦的土地验收不合格的,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区自然资源分局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并将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纳入本地区政府建立的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如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需要停止使用地的,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其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原审批机关的停止使用通知下达之日起终止,其临时建筑物应自行拆除。提前收回的临时用地,土地租金应当根据剩余使用时间给予退还。如涉及复耕复垦的,由临时用地使用者负责。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和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临时用地使用者不按批准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撤销其临时用地使用权,责令交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

(二)未经批准或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责令交还土地,拆除临时用地上全部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

(三)擅自将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进行出租、转让等其他形式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撤销其临时用地使用权,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临时用地申请延期未获批准而继续使用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处以罚款。

(五)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审查、审批、监管过程中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43日下发,自202153日施行。


政策解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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