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第204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发展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推动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在我区落户,形成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业集群,经研究,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类型范围
三元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电解液、极耳、铜箔、铝塑膜、NMP溶剂、仪器设备、电池模组、线束、连接器及BMS管理系统整体组成的动力电池系统、再生循环产业等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与赣州经开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二、支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3亿元的项目
1.租金补贴。企业租赁区属国有标准厂房,根据当年实际自用面积,给予租金(不含水电费、物业费,下同)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缴纳租金的80%,补贴年限不超过4年。如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按《关于赣州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代建回购厂房租赁优惠相关事项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规定的回购价上浮10%执行。
2.经济贡献奖励。企业投产后,按企业年度直接经济贡献(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赣州经开区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3.高管经营奖励。企业投产后,按企业一定数额的高管(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赣州经开区实得部分100%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4.产品采购补贴。孚能科技公司采购落地赣州经开区的孚能上下游公司产品,各按年度采购金额的1.5%给予奖励。落地赣州经开区的孚能上下游公司采购赣州经开区内企业产品用于本地生产,各按年度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
在享受前述政策基础上,还享受:
1.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按《关于赣州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代建回购厂房租赁优惠相关事项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规定的回购价上浮5%执行。
2.落地赣州经开区的孚能上下游公司采购赣州经开区内企业产品用于本地生产,各按年度采购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
在享受前述政策基础上,还享受:
1.工业发展资金奖励。企业购买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的工业发展资金奖励。如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按《关于赣州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代建回购厂房租赁优惠相关事项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规定的回购价执行。
2.设备补助。企业采购新生产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从异地将主要生产设备搬迁至赣州经开区项目内,按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上述两项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在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验认定后补助到位。
3.装修补贴。建设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200元/㎡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4.并购奖励。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动力电池上下游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在享受前述政策基础上,还享受:
1.工业发展资金奖励。企业购买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136.05元/平方米的工业发展资金奖励。如企业购买区属国有标准厂房,按《关于赣州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代建回购厂房租赁优惠相关事项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规定的回购价执行。
2.厂房代建。赣州经开区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提供代建厂房支持,并给予3年期厂房租金补贴。回购厂房按《关于赣州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涉及代建回购厂房租赁优惠相关事项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8〕424号)规定的回购价执行。回购厂房后,从区工业发展奖励资金中按代建费的2%及对赣州项目公司完成回购时支付给代建公司的建设期利息及回购前资金的成本进行全额补贴。
3.落地支持。对于有组建资金配资需求的,区重大项目产业基金在通过遴选后予以优先配资,配资金额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5%。
4.研发补贴。大力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孚能科技公司上下游企业在赣州经开区内新设立或异地迁入,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按在区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入统的R&D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5.设备补贴。企业采购新生产设备,按采购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从异地将主要生产设备搬迁至赣州经开区项目内,按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助,上述两项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资金在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且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审验认定后补助到位。
6.金融支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为项目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便利和帮助,每年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内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当年贴息补贴在次年第一个月内补贴到位。
(五)特别重大项目的支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三、附则
1.企业享受的政策通过与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予以明确。
2.奖励和补贴除有说明外,均为一年一补贴,企业提出申请后,区有关职能部门受理审核,按程序兑现。
3.入园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市、区现有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4.本文件由区招商局、区新能源汽车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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