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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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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第218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525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39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889号)精神,进一步开展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任务目标

紧扣赣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123”计划的通知》(赣市企业上市字202025号)相关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区企业挂牌和上市工作努力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格局,力争每年保持1家企业上市挂牌在审,2家企业辅导备案,3家企业完成股改。到2023,力争全区新增上市企业达6家以上,积极稳步推进新三板挂牌企业入选精选层。

、激励措施

(一)支持企业在境内上市

对新增在境内上市的区内企业,在执行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拟上市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区金融服务中心,给予150万元奖励;(2)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验收函,给予200万元奖励;3)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批复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4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在赣州经开区有募投项目的给予2350万元区级奖励。

(二)支持企业在境外上市

在执行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对新增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和全球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发行上市的区内企业按实际融资额汇回我区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4%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区级奖励。

(三)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在执行省、市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对新增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区金融服务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2)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给予150万元奖励3对新增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

区内企业在新四板成功挂牌后,由区财政补贴企业在新四板挂牌初费的50%

(五)鼓励域外挂牌上市企业迁入我区

1.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域外境内上市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由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企业迁址至我区,在我区完成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等手续后,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给予1000万元区级迁址奖励;(2自上市企业迁址我区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按当年度对赣州经开区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100%给予企业区级迁址奖励,3年区级迁址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对于境外上市企业将主体迁址我区并在我区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参照境外上市奖励政策。

3.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域外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区级迁址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域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区级迁址奖励。

(六)上述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必须在赣州经开区,其中总部型企业必须在赣州经开区汇总缴纳税款。

(七)区内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转板上市,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摘牌后上市扣除我区已奖励资金后按照相应板块奖励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八)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对推动我区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和保荐团队,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2号)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九)其他激励措施

按照《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赣经开办字〔2020121号)执行。

三、附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措施。

(二)我区及上级已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同类事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企业应退回以上全部奖励,由区主管部门追回以上全部奖励。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日期为2021625日,试行期暂定两年原《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8490号)和《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赣经开办字201978号)废止。

(四)本政策措施如遇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调整变化或本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存在冲突的,从其规定。

(五)本政策措施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全文下载:112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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